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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

公告日期:2020-11-12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 PDF查看PDF原文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梅大道 6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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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股
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人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前总股数 47,500 万股
发行股数
发行总数为不超过 8,382.35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
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5,882.3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安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家军、陈晶晶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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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将严格遵
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三)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廖仕学、竺亚庆、姚
礼高、龚裕达、吕方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
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
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四)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孟仲建、刘萃萃、林志鸣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
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监事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
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新昌庆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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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仕琦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安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家军、陈晶晶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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