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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99 沪市 东鹏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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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99:东鹏饮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5-14

605499:东鹏饮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 142 号众冠红花岭工业西区 3 栋 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财务顾问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于
www.cninfo.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简称用语具有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木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除林木勤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木港、林戴钦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除林木勤、林木港、林戴钦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蒋薇薇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蔡运生、陈义敏、黎增永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人于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股东君正投资

  公司股东君正投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东鹏致诚

  公司股东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东鹏致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林木勤担任东鹏饮料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超过其所持有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 25.00%;如林木勤作
为东鹏饮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需要延长的,本企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3、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林木勤、林木港、林戴钦承诺如下: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并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蒋薇薇承诺如下: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并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君正投资、鲲鹏投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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