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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4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4-26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 88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 报 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长龄液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733.34万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433.34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 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
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
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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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澜海浩龙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
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
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邬逵清、李彩华、
吴云、刘小忠、陈卫国、戴正平、朱芳等7人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减持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宁波澜海浩龙的财
产份额。
(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
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
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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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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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 3)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
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
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
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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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宁波澜海浩龙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
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邬逵清、李彩华、
吴云、刘小忠、陈卫国、戴正平、朱芳等7人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宁波澜海浩龙的财产份额。
(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
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
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
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夏继发,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和夏泽民承诺:
长龄液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
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