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87 证券简称:德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最新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 现改为
第二条 ……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第二条 ……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册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
913702007180133454。 7180133454。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新增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 删除
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各发起人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二十二条 ……各发起人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第二十六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