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5-046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治理架构作如下调整:
1、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
2、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员工超过 300 人,董事会成员中应设 1 名职工董事,
以保障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维护职工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原董事会 成员中的 1 名股东代表董事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成员人数保持不变。
3、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治理架构的调整及公司变更经营范 围的实际需求,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调整治理结构,取消监事会的同时,原《公司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废,并同步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除《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中修订的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它条 款保持不变,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并决议生效后,授权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安排相 关部门尽快办理相关事项备案、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手续并领取最新的营业执照, 规范组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此次修订的《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作废《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为《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类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修改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修改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修改
总监。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新增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
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 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居
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民日常生活服务;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宠物 修改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服务(不含动物诊疗)。(除依法须经批准
动)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修改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类型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删除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新增
3,26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542,928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154,542,92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修改
154,542,928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股 154,542,928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修改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修改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