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8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时电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2,931,476.54 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伟时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5 号)的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981,26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1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479,999,988.61 元,
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审计与验资费用、律师费、信息披露及证券登记等发行费用 6,949,972.3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3,050,016.23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215Z00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
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轻量化车载新型显示组件项目 61,651.59 38,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71,651.59 48,000.00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222,237,154.59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轻量化车载新型显示组件项目 380,000,000.00 222,237,154.59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00.00 不适用
合 计 480,000,000.00 222,237,154.59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949,972.38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694,321.95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94,321.95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金额 说明
1 保荐费 100,000.00
2 审计费 188,679.25
3 律师费 377,358.49
4 股票登记费 28,284.21
合 计 694,321.95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22,931,476.54 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及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出具了《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的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伟时电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