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0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事项、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最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除外: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