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58 证券简称:华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3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及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删除监事会专章,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等。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监事会予以取消,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新增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相关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 删除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如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制定其他
规定的,应当遵守该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