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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69 沪市 正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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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69: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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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1-026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90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4,071.111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13 元。截至 2021 年 8 月 11
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71.1111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5,959,109.43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528,813,017.7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划转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5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金额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万元)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

北京正和恒基数

                有限公司北京东城  8025100000007641        0

字科技有限公司

                      支行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北京正和恒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 1、甲方 2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拟增加甲方 2 为“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在甲方 1、乙方、丙方于 2021 年 8 月签订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2”),开户行厦
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户名为北京正和恒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 8025100000007641,截止披露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第二条 甲方 1、甲方 2 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 1、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原协议约定的专户及/或专
户 2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 1、甲方 2
应当及时以拨打电话、发短信、发送邮件、传真等任一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对由此造成的非违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及原协议至原协议约定的专户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专户 2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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