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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11 沪市 杭州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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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11:杭州热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6-08

605011:杭州热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ogeneration Group Co., Ltd.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幢 1 单元 7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城投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杭实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华视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合伙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兼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离职后半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阳、李伟明、黄国梁、赵鹤立、郑焕、许钦宝、赵振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城投集团和持股 5%以上股东杭实集团、华视投资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集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
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 110%时,则启动本方案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本方案第二、三、四阶段措施。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五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方案;第二阶段,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三阶段,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第五阶段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第二、三、四阶段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1、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当前经营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沟通。

  2、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城投集团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不高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不包括
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 10%,不高于上一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 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
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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