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1-073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44 号)的核准,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6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发行数量为 6,000,000.00 张,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600,000,000.00 元。
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5,250,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734,905.6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3,015,094.3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和信验字(2021)第 000047 号《验证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并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缴入日期 开户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2021-11-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 633681569 594,750,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详见本公告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内容,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玻璃纤维高端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年产10 万吨玻璃纤维高端制造项目”使用金额不超过 425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 17500 万元。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英刚、张立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该出具本人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