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5-047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 “监事会专章”,将其他条文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对应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修订内容较多,最终修订内容将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果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手续。章程主要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1。
三、部分制度完善及修订情况
鉴于监事会取消,公司章程相应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 2。
四、审议及披露情况
《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全文公司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文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外。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