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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33:睿能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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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3          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3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4,000股,并对本次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9月 2 日对外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1年9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同时对外披露了《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1月5日对外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首次授予价格为 6.92 元/股,向 23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84.40 万股。
    6、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对外披露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预留授予价格为 7.42 元/股,向 3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78.50 万股。
    8、2022年8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17名已离职的激 励对象回购354,000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74,000股;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80,000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79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2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中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14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 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4,000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74,0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0,000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公司已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210,862,2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按照《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 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如下:

    派息: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6.92-0.13=6.79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7.42-0.13=7.29 元/股。

    3、回购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2,443,660 元。回购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 354,000 股,公
 司总股本由210,862,200股减少至210,508,2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回购前      变动数量      本次回购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9,629,000    4.57%  -354,000  9,275,000    4.41%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1,233,200  95.43%        0201,233,200  95.59%

      合计        210,862,200  100.00%  -354,000210,508,200  100.00%

 注: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同意对本次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后续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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