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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7 沪市 合力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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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7:合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2-01

股票简称:合力科技                                          股票代码:603917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HeliMouldTechnologyCo.,Ltd.

                  住所:浙江象山工业园区西谷路3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7年12月

                                  特别提示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合力模具”)股票将于2017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安排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施良才、施元直、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合力模具上市后6个月内如合力模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合

力模具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合力模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

    四、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邬振贵、钱朝宝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合力模具上市后6个月内如合力模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合

力模具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合力模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

    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监事的杨位本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合力模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

    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盛桥创鑫、启凤盛缘、曹宇、创润投资、俞锋承诺:

    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所有股东另承诺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合力模具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合力模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110%时,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如下:

    1、投资者见面会;

    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符合预警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1;当符合启动条件时,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2、3、4。稳定股价措施2、3、4依次按顺序实施,当前一顺序措施实施

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原因,无法实施前一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则继续实施之后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投资者见面会

    公司应自达到预警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

    2、公司回购股份

    在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应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控股股东已经履行增持义务的,可豁免本项增持义务)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