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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7 沪市 合力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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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7:合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11-21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Heli Mould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 浙江象山工业园区西谷路3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800 万股(全部为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4.22 元
发行日期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拟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1,2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
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以及作为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的施良才、施元直、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
贤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
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合力模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合力模具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合力模具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邬振贵、钱朝宝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
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合力模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合力模具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合力模具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杨位本、 盛桥创鑫、启凤盛缘、曹宇、创润投资、
俞锋承诺:
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
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21 日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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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安排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
贺朝阳、蔡振贤以及作为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施良才、施元直、樊
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合力模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合力模具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合
力模具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
人持有合力模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合力模具股份。
四、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承诺。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邬振贵、钱朝宝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合力模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合力模具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合
力模具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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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合力模
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
份。
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监事的杨位本承诺:
一、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持有的合力模具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合力模具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
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盛桥创鑫、启凤盛缘、曹宇、创润投资、俞锋承诺:
自合力模具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力模具股份,也不要求合力模具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
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 1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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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
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如下:1、投资者见面会;2、公司回购股份;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4、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份。
当符合预警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当符合启动条件时,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 2、 3、 4。稳定股价措施 2、 3、 4 依次按顺序实施,当前一顺序措施实施
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原因,无法实施前一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则继
续实施之后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投资者见面会
公司应自达到预警条件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
2、公司回购股份
在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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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
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
股份应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
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
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
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在 60 个交易日内
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
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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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时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控股股东已经履行增持义务的,可豁
免本项增持义务)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