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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19

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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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徐东,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3 年 7 月 29 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股东徐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及相关提示性公告显示,徐东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 1,05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 4.99%。根据相关公告,徐东承诺尽快购回违规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徐东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徐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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