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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30

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3 号

 ────────────────────────
  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  翔,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3号)查明的事实和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
结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英)持有 62,159,5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7%。2023 年 1 月 8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但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公司向其征询确认后才告知并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关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延期披露逾3 个月。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8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于
2023 年 2 月 6 日知悉上述事项,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
才进行披露。陈翔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股份冻结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2.1.3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江苏华英及陈翔回复异议称,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事发突然,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后续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是因为公司相关业务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出于维护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利益及维护当地营商环境的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 17.17%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披露不及
时,违规事实清楚,且已经由警示函查明并认定,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责任人所称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发展及当地营商环境的考量,并非逾期披露重大事项的合理理由,相关异议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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