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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0 沪市 中公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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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0:中公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7-19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oadMainT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4 号楼-1 至 4 层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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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的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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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
他重要事项” 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其他风险: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6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为兼
顾新老股东的利益,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
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6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制定<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公司发行
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
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根据《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草案)》 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
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 股票分红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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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现金分红及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相匹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 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1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订程序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一、最近三年股
利分配政策和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本公司 2016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分红具体回
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具体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
红计划,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一、最近三年股利
分配政策和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之“(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具体
1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项目建设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投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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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划和计划”。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668 万股流
通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不超过 6,668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对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路高科关于所持中公高科股份的自
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根据相关规
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外,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根
据财教函[2012]16 号文的批复,在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后,将持有的与本次发
行新股数量的 10%等量的股份,即不超过 166.80 万股,无偿划转给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本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
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需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希望通过发行人业绩增长获得股权增值
和分红回报。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欲减持股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 1)减持股数:自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公司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
的 1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公司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之后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
( 2)减持条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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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
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 3)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4)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发行人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 5)减持期限: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
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
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 6)减持公告:本公司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约束措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如
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
缴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玉利及赵怀志关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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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公高科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
延长锁定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
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欲减持股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 1)减持股数: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
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
( 2)减持条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格
高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时,或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
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时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