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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扬: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告日期:2026-03-28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一、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二、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三、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议案 3:《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一、 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事宜。

  二、 为保证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10 分钟到会议现场向会议秘书处办理签到手续。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须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办理登记手续:(1) 法人股东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2) 自然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登记。经验证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方可领取会议资料,出席会议。

  三、 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表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在表决开始后出席会议的,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

  四、 股东出席会议,依法享有股东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规则。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秘书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会议召开过程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

  五、 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请先举手示意,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本次会议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可进行会议发言。

  六、 对股东及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主持人指定相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提问,会议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将在保密的基础上尽量说明。

  七、 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在股东问题结束后,股东或其代理人即进行表决。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八、 股东会的所有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九、 现场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开始后将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十、 参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相对应的选项栏打“√”,每一表决事项只限打一次“√”。多选或补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二、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3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4 月 3 日

                    至 2026 年 4 月 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 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 1177 号方茂苑(二期)
13 栋房产 917 室

  五、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六、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利刚先生,董事长无法现场主持会议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七、 会议出席对象:

  1.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截止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 会议议程:
1.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开始;
2.  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3.  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会须知;
4.  会议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5.  股东或其代理人逐项审议以下提案:
6.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议案 3:《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  股东发言和提问;
8.  股东或其代理人表决前述各项提案;
9.  工作人员计票和监票;
10.  现场休会,工作人员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1.  复会,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12.  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13.  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14.  与会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在有关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
15.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 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附后。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3 日

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匹配。
??(二)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配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绩效评价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综合公司薪酬政策考核确定,前述非独立董事不再额外发放董事津贴。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三)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根据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