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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6 沪市 顾家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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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6: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0-13

股票简称:顾家家居                                   股票代码:603816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JasonFurniture(Hangzhou)Co.,Ltd.
           (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顾家集团承诺:
    “(1)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顾家家居回购该部分股份;
    (2)顾家家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顾家家居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顾家家居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顾家家居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或收盘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TBHomeLimited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江生、顾玉华、王火仙承诺:“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顾家家居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双睿汇银、TBP承诺:“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4、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顾江生、王才良、李东来承诺:
    “(1)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份;本人担任顾家家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职或数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顾家家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顾家家居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顾家家居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顾家家居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或收盘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5%。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自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2%。
    3)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股票增持,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的30%,但不高于80%;如上年度公司未向其支付薪酬,则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若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义务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共同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然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公司股份,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个月内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公司股份,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个月实施完毕。
    (4)其他措施
    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方案均实施完毕之日起6个月后,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履行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或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4、约束措施
    (1)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2)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时,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限制其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为
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顾家集团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