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豪能股份 股票代码:603809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HAONENGTECHNOLOGYCO.,LTD.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二〇一七年三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000.00万股,本次发行2,66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667.00万股。
(一)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向朝东、徐应超、向星星、杜庭强和向朝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张勇、扶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廖新民、吴少萍、杨燕、李质健、赵明惠、贾登海、姜国清、吴勇、李勇刚、胡卫红、杨识蓉、李斌、李佳烊、王丽平、吴洪、陈荻、祁凤、付黎明、王梅、王云厅、刘康、许洁、黄英兰、张化、胡颖、刘长青、张诚、王晓波、肖秀山、谢进、徐文、杜开泸、张忠、刘友群、孙光其、陈家培、王露云、刘守华、李孝伦、阮家中、黎忠伟、宋梅、郭在伦、李润华、任小伯、王义远、陈建平、黄方涛、李晋、黄代明、朱章华、陈德明、王玉林、陆清飞、曾克林、柳永春、余玲、郑文书、马恩伦、唐贵宣、黄刚、黄丽君、黄素萍、胡兴格、江显荣、李玉莲、陈华、陈蓉、谭功德、韩庆、陆龙、郑洪、罗安秀、易显明、韩本利、黄熙明和唐泽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董事向朝东、徐应超、张勇、扶平、吴勇和向朝明,高级管理人员张勇、扶平、徐应超、吴勇和杨燕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监事廖新民、张诚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
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弥补亏损后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向朝东、徐应超、向星星、杜庭
强和向朝明承诺:本人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发行人股票的25%,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三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