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 101 号新日大厦 19 楼会
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0,241,62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5.2816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崇舜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独立董事黎建中先生、常呈建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潘胜利先生、冯建华先生、吉尧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王晨阳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财务负责人胥达先生、副总经理齐国新先生、徐勇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票数 (%)
A 股 149,969,528 99.8188 159,700 0.1062 112,400 0.0750
2、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票数 (%)
A 股 149,936,828 99.7971 295,700 0.1968 9,100 0.0061
3、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票数 (%)
A 股 149,951,528 99.8069 286,600 0.1907 3,500 0.0024
3.0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票数 (%)
A 股 149,944,928 99.8025 286,700 0.1908 10,000 0.0067
3.0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票数 (%)
A 股 149,944,928 99.8025 286,700 0.1908 10,000 0.0067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 930,328 77.3707 159,700 13.2814 112,400 9.3479
配预案的议案
2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 897,628 74.6512 295,700 24.5919 9,100 0.7569
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
3.0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912,328 75.8738 286,600 23.8351 3,500 0.2911
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
3.02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905,728 75.3249 286,700 23.8434 10,000 0.8317
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
3.03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905,728 75.3249 286,700 23.8434 10,000 0.8317
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 1、2、3.01、3.0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玉斐、周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