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以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的表
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前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包括,将所有“股东大会”的表述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修改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同时,调整
或增加了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内部审计等相关章节内容,因补充、删减内容导致条文编号存在变动。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鉴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以及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8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9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1.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1.10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财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1.11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1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1.12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3.1.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3.1.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票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1.3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1.3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1.7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3.1.7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3.3.1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3.1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份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标的。
3.3.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3.3.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