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本次取消监事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监事会予以取消,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更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删除监事会专章,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相应序号及表述同步调整。主要修订内容
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修订涉及的工商备案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改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系依 第二条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系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四川海天水务集团有 公司由四川海天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
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100006714374300。 915100006714374300。
3 第四条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月5日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币普通股7,800万股,于2021年3月26日在 行人民币普通股7,800万股,于2021年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 第九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5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7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8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 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再生利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术服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
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 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活动)。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11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