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5-063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职位。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 9 名,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 8 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生效。同时修订《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9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开发行了 45 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50 亿元,期限 6 年。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发行的“大元转债”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大元转债”已经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截止 2025
年 9 月 16 日,累计共有 449,055,000.00 元“大元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累计
转股数量为 21,805,835 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 164,741,424 元增加至
186,547,259 元,同时修订《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除以下对照表中的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
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对其他无实
质影响的个别表述、标点进行了调整,此外,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
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在不涉及其他内容修订的情况下,上述调整不再在以下对照表中逐条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第二条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公司系由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公司系由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91331000255499827N。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1000255499827N。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474.1424】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54.7259】万
元。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
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认购股份数量如
628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