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5 证券简称:日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
合实际情况,拟对《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条款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副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人民币 1.00 元。 值,每股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613,681 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8,613,681
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的其他权利。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