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5-030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鉴于上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
为准。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履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7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修订 否
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0 董事会秘书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1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上述制度均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废止《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后的相关制度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2011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63105807B。 码为 91110000663105807B。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东区经海四路 141 号。 东区经海四路 141 号。邮政编码:101111。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紧跟国家能源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引领绿色低战略,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大力发展 碳技术,造福人类社会为使命,紧跟国家能能源化工事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科学 源战略,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大力发的经营管理和先进的企业文化,不断提升核 展能源化工事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科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 学的经营管理和先进的企业文化,不断提升
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使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599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53,59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