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0 证券简称:今创集团 公告编号:2025-017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3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此,公司根据上述情况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存管。 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