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由浙江康隆达手套有限公司以整体 公司由浙江康隆达手套有限公司以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796466462H。 为 91330600796466462H。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聘任并认定为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计划的除外。
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包持有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质的证券的,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