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2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5 号文核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智能”)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329,75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19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5,058.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08.62 万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449.38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到账。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05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2 月 8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智能煤炭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21,909.37 万元(含对应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入并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后实际金额为准)变更投向,用于“120MW/240MWh 用户侧储能项目”,实施主体由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海智能”)变更为卓海智能和安徽阳光优储新能源有限公司(简
称“阳光优储”),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及
签署其他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2026 年 1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 施 主 体 的 议 案 》, 同 意 增 加 卓 海 智 能 及 阳 光 优 储 全 资 子 公 司 作 为
“120MW/240MWh 用户侧储能项目”实施主体,并同意卓海智能、阳光优储通过向其各自全资子公司增资或股权投资的方式实施该项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新设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大硅谷支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安徽阳光优储新能 551908371210000 0.00
源有限公司
马鞍山慧储新能源 551908742110003 0.00
科技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创新
合肥阳升新能源有 大道支行
限公司 551910748410002 0.00
120MW/240MWh
庐江优储新能源科 用户侧储能项目
技有限公司 551910748210000 0.00
合肥慧储新能源科 551910500210006 0.00
技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科大
桐城慧储新能源科 硅谷支行
技有限公司 551910287010008 0.00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阳光优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20MW/240MWh 用户侧储能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蕾 、 周漾 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 7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安徽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阳光优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马鞍山慧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合肥阳升新能源有限公司或庐江优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合肥慧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桐城慧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与“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大硅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20MW/240MWh 用户侧储能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三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三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