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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56: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3-20

证券简称:泰禾光电                                        证券代码:603656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FEITAIHEOPTO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光电”、“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葛苏徽、颜天信、唐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黄慧丽、许梦生、王成应、凤为金、正茂创投、海达创投、精益投资、海达鼎兴、郭芃、吴建同、许大刚、陈永华、李伟、陈富广、杨力、瞿昊南、陈万翠、丁红霞、武廷玉、夏晋、徐振亚、陈治宇、卫功元、许圣龙、许正华、王海、李春富、陈惠、黄振、王士良、丁常荣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大红、颜天信、唐麟、黄慧丽、许梦生、王成应、凤为金承诺,除上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泰禾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石江涛的配偶葛苏徽承诺,除上述股份锁定期外,在石江涛担任泰禾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石江涛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石江涛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人或配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大红、葛苏徽、颜天信、唐麟、黄慧丽、许梦生承诺,自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的 2 年内,如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本人或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大红、葛苏徽、颜天信、唐麟、黄慧丽、王成应、凤为金、许梦生承诺,其作出的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或配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本人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泰禾光电所有,并在获得收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就上市以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方面作出以下承诺:

    如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3、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2,000万元自有资金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提出切实可行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督促其切实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①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

    ②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控股股东稳定股价预案: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B、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③第三顺序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4、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的公告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或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等相关程序。

    5、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义务为止。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承诺:如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泰禾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

价的方案:

    (1)泰禾光电无法实施回购股份,且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泰禾光电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泰禾光电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若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本人将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