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5-055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度和制定、废止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制定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
规定,制定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
91110000765035854K。 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65035854K。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 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
人员的其他人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何单位或者个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721.8 万股,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38721.8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
供财务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 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事会会议决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