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月修订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关于同意设立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号为“辽政[2003]40 号”;公司在沈阳市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00074712989XU。
公司于 2003 年由金卫东、丁云峰、王凤久等 23 名自然人发起设立;2006
年 De Heus China B.V.通过向公司认购股份而成为股东,经商务部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为“商外资资审字[2006]0626 号”)。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于201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llhope Food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169 号
邮政编码:11016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8,291,03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先进的技术、完善的服务、优秀的产品,促进中国畜牧业的发展,节省资源,保护环境,实现食品安全,造福人类社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加工、生产、销售;粮食收购(自用);饲料原料销售;家禽、牲畜饲养,海、淡水养殖;农副土特产品加工;企业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
足。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 认购的股份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比
名 数(万股) 例(%)
1 金卫东 1,219.00 净资产、债权、股权 2003-3-12 23.00
2 丁云峰 768.50 净资产、债权、股权 2003-3-12 14.50
3 王凤久 450.50 净资产、债权、股权 2003-3-12 8.50
4 张铁生 450.50 净资产、债权、股权 2003-3-12 8.50
5 邵彩梅 450.50 净资产、债权、股权 2003-3-12 8.50
6 王仲涛 450.50 净资产、债权、股权 2003-3-12 8.50
7 高俊松 291.50 净资产、债权、股权 2003-3-12 5.50
8 王振勇 106.00 货币资金 2003-3-12 2.00
9 高全利 106.00 货币资金 2003-3-12 2.00
10 刘铁开 106.00 货币资金 2003-3-12 2.00
11 张文良 92.75 货币资金 2003-3-12 1.75
12 王学强 92.75 货币资金 2003-3-12 1.75
13 赵宜援 92.75 货币资金 2003-3-12 1.75
14 孙利戈 92.75 货币资金 2003-3-12 1.75
15 赵 馨 79.50 货币资金 2003-3-12 1.50
16 季文彦 79.50 货币资金 2003-3-12 1.50
17 张晓鹏 66.25 货币资金 2003-3-12 1.25
18 董 桦 66.25 货币资金 2003-3-12 1.25
19 邸 国 53.00 货币资金 2003-3-12 1.00
20 任秉鑫 53.00 货币资金 2003-3-12 1.00
21 李延森 53.00 货币资金 2003-3-12 1.00
22 赵甲文 53.00 货币资金 2003-3-12 1.00
23 潘玉镯 26.50 货币资金 2003-3-12 0.50
合 计 5,300.00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08,291,034 股,全部为普通股。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