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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5 沪市 东尼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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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尼: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ST 东尼        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和《中国日报》披露的《东尼电子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和《中国日报》披露的《东尼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 555 号。

    沈新芳,男,1957 年 8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湖州
市。

    沈晓宇,男,1982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湖州
市。

    杨云,女,1980 年 2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湖州
市。

    钟伟琴,女,1979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湖
州市。

    翁鑫怡,女,1995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
湖州市。

    罗斌斌,男,1983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
湖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尼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一)

    2023 年 1 月 9 日,东尼电子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域)签
订《采购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于 2023 年 5-12 月期间按月向广东天域交付 13.5
万片 6 英寸碳化硅衬底,合同金额 6.7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1.84%。同月 10 日,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进行了披露。
    合同履行期间,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的每月实际交付数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计划数量。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东尼半导体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的 6.74%,已可以预见合同约定的交付计划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
大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迟至 2024 年 1 月 6 日才在《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
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二、东尼电子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
二)

    (一)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少确认研发费用,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
中,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碳化硅衬底项目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累计少确认
研发费用 5,681.4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681.49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1,794.5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794.54 万元;2023 年半年
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3,886.9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86.95 万元。

    (二)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少确认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
中,由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原材料但未入账,前述原材料部分用于研发领用,部分加工后形成碳化硅衬底对外销售。前述行为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 673.64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2,071.90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 2,745.54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
发费用 390.98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667.7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058.70 万元;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282.66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1,404.18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686.84 万元。

    (三)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跌价准备,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 年至 2023 上半年,公司累计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678.34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2,678.34 万元。其中,2022 年,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的未入账原材料,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
认资产减值损失 1,024.3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024.34 万元;2023 年上半年,
公司对东尼半导体存货重新执行减值测试后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1,654.0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654.00 万。

    综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3,877.59
万元、7,227.79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38.63%、70.95%。2024 年4 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尼电子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东尼电子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决策并实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参与实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公司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