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5-039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与关联方青岛津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由关联方出资建设储能电站,利用峰谷电价差实现节能效益,公司与关联方就节能效益按 1:9 进行分配,合作期限 10 年。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除股东大会已审议的关联交易及本次关联交易外,过去 12 个月,公司未与关联方青岛津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公司亦未与其他关联方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关联方青岛津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津同”)签订《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由青岛津同出资建设 4.585MW/9.135MWh 储能电站,利用平谷期低单价充电,峰期高单价放电,产生价差收益,实现节能效益。公司与青岛津同就节能效益按 1:9 进行分配,合作期限 10 年,累计交易金额约4400 万元。经初步测算,本次储能项目合同期内预计可产生总节能效益约 1400万元,公司累计分享节能效益约 140 万元。
青岛津同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西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青岛津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WHBC43U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杜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俊新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3 月 30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
青岛津同主要股东:河北纽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65%、青岛宏润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35%
青岛津同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
7,322.33 万元、净资产 2,789.01 万元,2025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453.41 万
元、净利润 144.27 万元。
(二)关联关系介绍
青岛津同控股股东河北纽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津西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青岛津同与公司除前述关联关系的构成外,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结合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分析: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与公司的交易均能够遵守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由关联方青岛津同出资建设 4.585MW/9.135MWh 储能电站,利用平谷期低单价充电,峰期高单价放电,产生价差收益,实现节能效益。公司与青岛
津同就节能效益按 1:9 进行分配,合作期限 10 年,累计交易金额约 4400 万元。
经初步测算,本次储能项目合同期内预计可产生总节能效益约 1400 万元,公司累计分享节能效益约 140 万元。
(一)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津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项目内容:乙方出资在甲方厂区内完成储能电站的设计和建设并接入甲方内部配电网,甲方向乙方提供储能电站所需场地,储能电站建成后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和维护。乙方为甲方提供削峰填谷管理服务,储能电站在谷值电价时段充电存储,在尖/峰、平时电价时段向甲方的负载供电,利用峰谷电价差获得电费收益。
2、储能充、放电分享电费优惠期:自项目投运之日起 10 年。
3、电费支付及收益分配
(1)乙方通过储能电站从甲方充电,由甲方向乙方开含税 13%的电费发票,乙方向甲方支付充电电费;
(2)乙方通过储能电站向甲方放电产生的放电电费,由乙方向甲方开含税13%的电费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此项电费;
(3)储能电站效益=充、放电削峰填谷产生的电价差额减去运营成本,甲乙双方按 1:9 利润分成,充放电尖、峰、平、谷电价以甲方每月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实际结算电价同步调整,电价由甲方提供;
(4)相关补贴:项目的节能效益期内,每个结算期内储能电站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的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及电网公司等相关组织的相应补贴甲乙双方按 5:5
分成,储能电站参与调峰及需求侧响应补贴,乙方配合甲方提交申请,所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按 2:8 分成。
4、结算方式:按月结算,银行电汇支付。
5、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1)本项目的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在本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前 3个月内,甲乙双方对是否续签合同进行商谈,双方若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续并有效,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则本合同到期后解除并失效,双方就财产处置进行协商,原则上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在 3 个月内拆除、取回,甲方应配合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双方合同期限内,若甲方的经营管理、股东结构或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变化的,需要以不损害乙方项目运营及收益且甲方应确保新的管理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否则,合同无效。
6、违约责任
本项目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影响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1)如储能电站系统因甲方经营终止导致无法继续运营,甲方应无条件安排乙方在甲方其它厂区重新落址,搬迁及安装费用由甲方负责。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将甲方场地恢复原状。
(3)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内容,如有一方不能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充、放电电费优惠分享期”届满且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结清时终止。
(二)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交易价格在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储能业务,分享节能收益,有利于公司实现用电削峰填谷,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本次关联交易由双方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由关联方出资建设储能电站,公司与关联方就节能效益按 1:9 进行分配,合作期限 10 年。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2025 年 8 月 22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双方的关联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3、2025 年 8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2025 年公司与青岛津同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396.64 万元,均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与青岛津同未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受让或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备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