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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59 沪市 中通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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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59:中通国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日期:2016-12-01

股票简称:中通国脉                              股票代码:603559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ZHONGTONGGUOMAICOMMUNICATIONCo.,LTD.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四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张显坤、李全林、王振刚、张建民、于生祥、孟奇、曲国力、马思龙、田国华12名自然人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此外,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于生祥、孟奇、
曲国力、马思龙10名自然人还作出如下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公司股东张利岩、范东焱和姚文斌等36名自然人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姚文斌于2014年10月去世,其继承人张振晶、姚勤山、李淑琴及姚欣彤继承公司股份后均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陈志军、孔晓秋等12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自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制定、公告并开始实施具体方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
    公司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合计增持的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5%。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但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的合计值的50%。
    (3)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公司股价触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后,第一实施顺序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第二实施顺序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第三实施顺序是公司回购股票。
    当前一顺序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前述责任主体应实施下一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4、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法律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实施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后,公司依法实施回购方案。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公司回购的股票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承诺:“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中通国脉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因本公司为中通国脉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承诺:致同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致同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出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仅有1名,即第一大股东王世超。王世超作出承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作出承诺:“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I、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II、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同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III、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李全林、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10名自然人作出承诺:“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I、对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期、减持价格或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回购减持的股份,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3个月,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该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