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6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81 号),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源新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数量为 73,147,2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5,620,22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179,543.8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17,440,680.11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218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永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铜业”)、芜湖众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铝箔”)和保
荐机构国元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余额
名称 (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98010100100624226 年产 10 万 28,000.00
众源 公司芜湖分行 吨 高 精 度
新材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 铜 合 金 板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169629366600000043 带及 5 万 13,000.42
公园大道支行 吨 铜 带 坯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 生 产 线 项
永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219372666600000031 目(一期年 0
铜业 公园大道支行 产 5 万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98010100100626722 高 精 度 铜 0
公司芜湖分行 合金板带)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众源 公司芜湖政务区支 520468848151000002 10,000.00
新材 行 年产 5 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9150000000228911 吨 电 池 箔 9,000.00
公司芜湖分行 项目(一期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年 产 2.5
众源 公司芜湖政务区支 225008499521000007 万 吨 电 池 0
铝箔 行 箔)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9150000000231571 0
公司芜湖分行
众源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 补 充 流 动
新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169629366600000051 资金 11,995.98
公园大道支行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及资金到账后收到的存款利息所致。
2、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不具备签署监管协议的权限,由其上级机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国元证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国元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少杰、陶传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永杰铜业、众源铝箔和国元证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全资子公司永杰铜业、众源铝箔以下简称“乙方”、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国元证券以下简称“丁方”)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少杰、陶传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