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年12月4日,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因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另外,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最终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326.8279
20,184.1779 万 元( 元 人民 币 以 下简 称 万元(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84.1779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326.8279万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326.8279
20,184.1779 万股。 万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以及财务资助事项;
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 大交易;
大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个人代为行使。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的过半数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 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时,须经董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一)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