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603507 沪市 振江股份


首页 公告 振江股份: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振江股份: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股票代码:60350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5 年 4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2.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430.13 万股的 1.3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授予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有效期内股票期权数量为 446.6988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430.13 万股的 2.4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权益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2 人,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97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35
第十五章 附则......3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振江股份、本公司、  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
                        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指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之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相关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完成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
予登记工作。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分别系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2 人,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