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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96 沪市 恒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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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96:恒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6-06

股票简称:恒为科技                                 股票代码:603496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mbedWayTechnologies(Shanghai)Corporation

                      (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10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二〇一七年一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二〇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7,500.00万股,本次发行2,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00万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振宇、胡德勇、王翔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本公司主要股东恒托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张明、黄建、丁国荣、李明建、潘进、毕崇蓓、卢苇平、梁晓冬、徐洋、王怡河、林峰、罗百军、黄莺波、新余泓诚、徐汇科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公司董事俞浩明,高级管理人员张诗超、黄明伟、秦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公司监事黄琦、王骁、顾海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

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召开投资者交流会、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并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也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现阶段若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

    4、若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振宇、胡德勇、王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张诗超、张明、恒托投资承诺:本人/企业承诺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公司股票的25%。本人/企业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