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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86:科沃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5-08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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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
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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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
全文。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创领投资,股东 Ever Group、创袖投资、 Sky Sure 关于股份锁
定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
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
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创领投资,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ver Group、创袖
投资、 TEK Electrical, David Cheng Qian 控制的股东 Sky Sure 关于本次发行后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将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过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3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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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
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单位减持发行人
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
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
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东奇、 David Cheng Qian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
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
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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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
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钱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
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庄建华、王宏伟、李雁、马建军、朱汝
平、李文楷、王寿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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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
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
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
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
(七)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炜、吴亮、高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
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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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
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
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且该预案已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