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同日披露的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同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项,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制定部分制度情况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制度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要
股东大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是
7 关联交易制度 是
8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9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1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2 总裁工作细则 否
1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1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是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是
16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否
17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否
1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19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否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将更名为《总裁工作细则》,新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修订和新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集友新材料股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集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524,485,46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数为 524,485,46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公司可以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通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数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