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6-007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及
2026 年 2 月 3 日分别披露了《鼎信通讯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收到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及《鼎信通讯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近日,袁志双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袁志双,男,1977 年 7 月出生,鼎信通讯董事、副总经理,住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袁志双短线交易鼎信通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袁志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袁志双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5 年 11 月 25 日
至 11 月 26 日,袁志双卖出鼎信通讯股票合计 61 万股,成交金额为 485.37 万元。
2025 年 11 月 27 日,袁志双买入鼎信通讯股票 20 万股,成交金额 161.20 万元,
存在将持有的鼎信通讯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袁志双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 12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仅涉及袁志双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也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