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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8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62 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6,578,633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3.27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5,784,789.9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821,300.5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0,963,489.3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全部到位,并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XYZH/2025SZAA8B018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企业技术中心二期
 有限公司无锡南长    650833163      276,960,000      建设项目

      支行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510903263310000 105,224,789.91  营销网点及产品展
    营业部                                        示中心建设项目

  注 1: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注 2: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由其上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文伟、林宏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