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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9 沪市 亚振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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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9:亚振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14

股票简称:亚振家居                                       股票代码:603389

               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亚振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亚振家居”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亚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振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其减持该部分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伟、户美云和高银楠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其减持该部分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上海恩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源”)、上海浦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江苏盛宇丹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昇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上海恩源、上海浦振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通过上海恩源、上海浦振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其减持该部分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亚振投资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

    本公司股东丹昇投资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届时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予以进行。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五)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酬的50%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