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76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
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纬股份”)全资
子公司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尚纬”)拟在乐山高新区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建设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
投资金额:总投资约 7 亿元人民币。
风险提示:本次项目投资、实施是以项目公司竞得项目用地为前提,该
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假如后续项目建设内容未能顺利实施或市场行情、监管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对投资效益、成本回收构成不利影响,可能影响公司整体业绩。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尚纬与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经过友好协商,就安徽尚纬拟在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项目公司,总投资约 7 亿元建设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事项签订《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乐山市人民政府
乙方: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丙方: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丙方在乐山高新区建设特 种电缆产业园项目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书,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具体如下:
1. 项目投资概况
1.1 项目建设内容:丙方拟在乐山高新区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建设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7 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公司将具备特种电缆的生产制造能力,特种电缆年均产值预计可达 20 亿元以上。
1.2 项目位置:位于乐山高新区苏安大道以东,南新大道以南,故宫东路以
西,双林路以北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具体位置和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宗地图为准),项目用地总面积约 200 亩,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1.3 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在取得用地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 1 个月内开工建设,
建设期不超过 36 个月。
2. 股权合作
在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深化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资源整合和 股权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建设,甲方、乙方 积极支持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尚纬股份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开展股权合作,股权受让具体事宜由高新投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另 行签订相关协议。
3. 甲、乙方按协议约定给予丙方相关奖励。
4. 丙方承诺完成协议约定的相关指标。
5.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若因乙方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原因,导致 本项目终止,过错方应赔偿丙方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若因丙方违反本 协议承诺,导致本项目终止,乙方有权取消给予丙方本项目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并由丙方退回前期所给予的全部奖励和补助资金。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 议无法继续履行,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同时豁免各方的违约责任。如因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调整,或国际国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三方可另行协商。
6.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7. 本协议按各方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基于自身业务基础及产业和品牌优势,公司本次特种电缆产业园投资项
目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已有特种电缆的竞争优势,同时借助乐山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的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2.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
四、重大风险提示
1. 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但投
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项目投入运营后,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
周期变化,可能对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
3. 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