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5-032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与
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与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履职至本次新修订的《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届时,现任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附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废止《监事
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工商登记、章程备案等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登记备案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本次审议变更的具体管理制度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
东大会审议
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否
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修订 否
5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是
6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修订 否
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修订 否
理制度》
16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本次修订、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以及上述修订、制定的部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仅涉及“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表述,以及因增加、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变化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对比展示。除此之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提供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
数发生变化的,对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债权;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债权;
(六)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