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5-046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以及取消监事会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废止《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及相关条款。
公司监事会各位监事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取消监事会的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取消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相应删除“监事会”章节及其他章节
中所有涉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及内容,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
2、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职责和义务;
4、新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董事会新增职工董事,
进一步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权。
《公司章程》具体条款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它有关法
规定,制定本章程。 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2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
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
3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5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6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6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质询; 质询;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 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