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1 证券简称:*ST 立航 公告编号:2025-050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监事会、
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障广
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
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撤销监事会的情况
公司拟撤销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
则》同时予以废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予
以撤销、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事长为公司的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各项管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各项管理应符合本章程的 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债券;
修订前 修订后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