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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61: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4

603261: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261        证券简称:立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 董 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3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8.7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50 元/股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1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5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5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9 月 21 日,公
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3 日。

    2、授予数量:158.7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6%。

    3、授予人数:101 人。

    4、授予价格:24.5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 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限售期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售期        业绩考 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 亿元或者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0.8 亿元;

                    2022-2023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7.5 亿元或者 2022-2023 年净利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润累计值不低于 1.8 亿元;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12 亿元或者 2022-2024 年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累计值不低于 2.9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评结 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8            0.6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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